青海:關于印發(fā)《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
西寧市城鄉(xiāng)建設局,海東市、各州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各經濟開發(fā)區(qū)建設部門,各建設單位,各建筑業(yè)企業(yè):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促進建設項目設計、采購、施工階段工作深度融合,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推動建筑業(yè)高質量發(fā)展。我廳制定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經青海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第10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23年11月6日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意義)為推進工程總承包模式的應用和發(fā)展,促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設計、施工等各階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規(guī)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印發(f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青海省促進建筑業(yè)高質量發(fā)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按照風險分擔原則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采用工程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若含勘察)或者設計、施工總承包(若含勘察)模式,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組織建設和監(jiān)督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適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裝配式建筑原則上應當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帶頭推行工程總承包。倡導條件成熟的保障性住房、學校、醫(yī)院等房屋建筑項目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選擇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的項目,率先在規(guī)劃、設計、施工等階段全過程應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
第四條(基本原則)工程總承包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節(jié)約能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管理部門)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負責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各市(州)、縣(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qū)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發(fā)包和承包
第六條(發(fā)包條件)建設單位可以結合項目實際情況,自行選擇工程總承包模式。建設單位應當在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后,方可進行工程總承包發(fā)包。
(一)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的企業(yè)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fā)包。
(二)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的政府投資項目,除下述情況外,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批復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fā)包:
1.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達到初步設計深度)獲得批準的房屋建筑項目;
2.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獲得批準的以下項目:建設標準明確的中、小型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化等項目;此類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可將勘察業(yè)務納入工程總承包進行發(fā)包;
3.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
4.對建設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重大建設項目。
第七條(招標條件)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招標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第六條要求已完成相應的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xù);
(二)建設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招標所需的基礎資料,包括毗鄰區(qū)域內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地質勘察資料(若含)、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關基礎資料;
(四)滿足法律、法規(guī)等相關規(guī)定。
工程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勘察、設計、采購或者施工,有任一項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guī)定規(guī)模標準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八條(承包人資格)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guī)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總承包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包含勘察業(yè)務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總承包單位還應具有與工程規(guī)模相適應的工程勘察資質或者與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單位組成聯合體。
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其中勘察單位不得作為工程總承包的牽頭單位,并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就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禁止條件)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或項目管理單位)、監(jiān)理單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或者與前述單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關系的機構或單位不得作為工程總承包單位。
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一般不得成為該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在發(fā)布招標文件時,如公開已經完成并審批通過的全部成果資料(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格式要求為原始格式電子文件),上述單位可以參與該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
第十條(項目經理資格)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jiān)理工程師等;未實施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的,取得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
(二)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項目設計負責人、施工總承包項目經理或者項目總監(jiān)理工程師;
(三)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yè)道德,無執(zhí)業(yè)信用不良行為記錄或不良行為記錄已修復。
工程總承包項目中標后,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其他項目上擔任任何職務。以設計和施工雙資質承接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滿足相應條件的可以兼任本項目設計負責人或施工負責人;以聯合體形式承接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由聯合體牽頭單位派員擔任,滿足相應條件的可以兼任其承接業(yè)務的設計負責人或施工負責人。
第十一條(招標文件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的編制按照國家及本省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招標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投標人須知;
2.評標辦法和標準;
3.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4.發(fā)包人要求;
5.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和條件;
6.投標文件格式;
7.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和條件,包括發(fā)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形等勘察資料(如勘察環(huán)節(jié)未納入工程總承包的),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文件或者初步設計文件等。
(三)招標文件中應當列明項目的目標、內容、范圍、設計和其他技術標準,包括對項目的內容、范圍、規(guī)模、標準、功能、質量、安全、節(jié)約能源資源、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工期、驗收等的明確要求。
(四)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招標人和中標人的責任和權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圍、風險劃分、項目目標、獎懲條款、計量支付條款、變更程序及變更價款的確定條款、價格調整條款、索賠程序及條款、工程保險、不可抗力處理條款等。
(五)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對履約擔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標文件中載明擬分包內容。
(六)對于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最高投標限價不高于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深度)批復投資概算或初步設計概算。
(七)發(fā)包人要求應當明確項目技術配置和交付標準,如主要材料和設備規(guī)格型號、工藝水平以及技術指標、專業(yè)工程的主要做法。
(八)采用BIM技術、裝配式建筑技術、綠色建筑技術和達到標準化工地建設、優(yōu)質工程相應標準的,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要求,同時建設單位可在招標文件中對作出相應承諾的投標人適當設置合理加分條件。
第十二條(評標辦法)工程總承包評標宜采用綜合評估法,綜合評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總承包報價、項目管理組織方案、設計技術方案、設備采購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計劃、質量安全保證措施、工程總承包業(yè)績及信用等。
第十三條(評標委員會組成)評標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項目特點,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不少于9人的單數。
第十四條(投標文件編制時間)招標人應當依法合理確定投標文件的編制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總承包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止,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深度)批復或者初步設計批復完成后進行發(fā)包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最短不得少于30日;其余工程總承包項目,最短不得少于45日。
第十五條(分包條件)工程總承包單位可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工程范圍內的非主體工作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除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可以采用直接發(fā)包的方式進行分包。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承包工程進行分包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同意。
第十六條(暫估價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guī)定規(guī)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工程總承包暫估價招標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聯合體作為招標人。建設單位在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暫估價工程的招標主體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屬于上述應當依法招標范圍的,未經單獨招標或聯合招標,招標人、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以總承包分包名義違法直接發(fā)包。
第十七條(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轉包,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主體結構的勘察、設計、施工業(yè)務分包給其他單位。
以設計和施工雙資質承接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主體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業(yè)務;以聯合體形式承接的工程總承包單位,聯合體各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分別自行完成主體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業(yè)務。
第十八條(投標限價)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應當設置合理的最高投標限價??尚行匝芯繄蟾妫ǔ醪皆O計深度)批復后發(fā)包的政府投資房屋建筑項目,最高投標限價不得高于批復的項目概算的相應金額;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發(fā)包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最高投標限價不得高于批復的項目估算;初步設計批復后發(fā)包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最高投標限價不得高于批復的項目概算的相應金額。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概算和最高投標限價編制及審核工作應當由建設單位或由受其委托有編制能力的設計、工程造價咨詢、全過程工程咨詢等單位充分結合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完成,以使概算和最高投標限價編制科學合理。
第三章 合同與結算
第十九條(合同形式)企業(yè)投資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宜采用總價合同,政府投資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采用總價合同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除招標文件或者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調價原則外,合同價款一般不予調整。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費用使用情況管理條款,包括費用使用計劃、工程進度報告、工程變更核準、工程價款支付、人工費用撥付、暫估價認定程序、暫列金額的使用等內容。合同中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及類似語句規(guī)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不得約定明顯風險不合理或顯失公平的內容。
第二十條(風險分擔原則)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以及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總承包風險的合理分擔。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風險)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三)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四)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第二十二條(工程總承包單位風險)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擔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設計文件變更、施工技術以及組織管理變化造成的風險,主要包括:
(一)未按建設單位提供的已經完成并審批通過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成果資料設計施工造成的工程費用變化和質量安全風險;
(二)未充分理解招標文件要求而產生的人員、設備、費用和工期變化的風險;
(三)未充分認識和理解通過查勘現場及周邊環(huán)境(除招標人提供文件和資料之外)取得的可能對項目實施產生不利影響或作用的風險;
(四)投標文件的遺漏和錯誤,以及含混不清等,引起的成本增加和工期變化;
(五)工程轉包、違法分包、資質掛靠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造成的行政處罰、成本虧損、經濟糾紛、質量安全等風險。
第二十三條(風險防范)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就保密、索賠、合同解除、提前預警、知識產權、設計責任以及不可預見的其他困難等方面約定雙方對等權利與義務。
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通過購買工程款支付擔保和履約擔保等方式增強防范風險能力。
第二十四條(結算和決算審核)采用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在計價結算和竣工決算審核時,僅對符合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的變更調整部分進行審核,對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固定總價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審核。
工程總承包項目推行過程結算,規(guī)范工程款支付和結算行為,由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按合同約定的結算周期內完成的工程內容實施工程價款計算、調整、確認和支付。建設單位不得以不當理由拖延工程價款結算和支付。
第四章 各方主體責任與義務
第二十五條(項目組織管理)建設單位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符合資格要求的全過程咨詢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等第三方服務機構,賦予相應權利,依照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
建設單位可根據項目實際和需要,委托符合資格要求的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實施包含項目策劃、可行性研究、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管理、監(jiān)理、造價咨詢、項目管理等在內的全過程咨詢服務,并以合同方式賦予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相應權利,依照全過程咨詢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責任)建設單位依法對工程質量安全承擔首要責任。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規(guī)模、技術難度建立質量安全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由項目負責人及質量、安全專職管理人員組成的項目管理機構,明確職責并定期考核其履職情況。其他不具備項目管理能力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專業(yè)項目管理公司組建項目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對工程建設全過程進行專業(yè)化的管理和服務,相應人員配備應不低于上述標準。建設單位委托專業(yè)項目管理公司進行項目管理,仍需承擔工程建設主體責任。管理人員項目配備標準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安全首要責任的通知》執(zhí)行。
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總承包、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應當真實、準確、齊全。工程總承包項目正式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做好與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相關的動拆遷、管線搬遷、三通一平等準備工作。
建設單位不得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建設單位不得對工程總承包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建設單位應當綜合考慮項目設計和施工階段實際情況,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第二十七條(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據相關規(guī)定嚴格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和分包企業(yè)的勞務用工、實名考勤、工資統(tǒng)計等管理,由施工總承包企業(yè)開設建筑工人工資專用賬戶,負責對包括分包企業(yè)的所有勞務用工管理和工資銀行代發(fā)工作。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督促施工企業(yè)、監(jiān)理企業(yè)等實行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化管理,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八條(工程總承包項目機構)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形成項目勘察(若含)、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管理以及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節(jié)約能源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管理等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
工程總承包項目需配備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設計負責人、項目施工負責人、工程質量負責人、施工安全負責人、項目造價負責人等主要項目管理人員和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勞資專管員等項目普通管理人員,上述人員應當與工程總承包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參照《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和技能工人配備指南》配備技能工人。
第二十九條(工程總承包單位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工程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勘察(若含)、設計、施工質量、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工程進度、勞務用工管理、承發(fā)包市場行為等負總責,并且依法承擔工程質量終身責任。
第三十條(聯合體責任)聯合體牽頭單位負工程總體組織推進責任,應當按規(guī)定或者工程管理實際配置項目負責人及技術、質量、安全等關鍵崗位人員,并會同聯合體成員單位建立項目管理團隊、健全工作機制,嚴格落實上述要求,全面履行聯合體協議中明確的責任和義務。
聯合體牽頭單位應同時在聯合體成員單位完成的勘察文件(若含)、設計文件、工程資料上共同簽章,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標準化、質量管理標準化、現場管理人員實名制和作業(yè)人員實名制等管理制度實施及其配套信息系統(tǒng)操作均由聯合體牽頭單位負責。
第三十一條(分包單位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按分包合同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所負的質量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三十二條(項目經理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項目經理負責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勘察(若含)、設計、施工等工程內容的總體組織、協調和實施,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工程工期和工程造價等負全面管理責任,并且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分包單位項目經理,對分包合同內的質量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總承包單位項目負責人負連帶管理責任。
第三十三條(監(jiān)理單位責任)監(jiān)理單位應當配備與監(jiān)理工作相適應的監(jiān)理人員,對工程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資金控制、進度控制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監(jiān)理責任。監(jiān)理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fā)現工程總承包單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當要求其改正;工程總承包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項目信息歸集)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匯總建設項目各環(huán)節(jié)文件資料,以及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移交的工程資料,建立項目紙質和電子檔案。列入城建檔案館接收范圍的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統(tǒng)一向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符合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范圍內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各類工程資料的審核、簽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設單位移交相應工程檔案資料。工程總承包單位協助建設單位建立工程紙質和電子檔案。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施工圖審查)工程總承包項目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可以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分階段(基坑、地下室、地上部分)、分子項、分單體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送審,具體送審方式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圖審查機構約定。施工圖除加蓋設計人員注冊章和設計單位印章之外,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在送審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上簽章。
第三十六條(施工許可)建設單位可以在符合國家和我省相關規(guī)定的前提下,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一次性申請領取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施工許可證,也可以分標段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以聯合體形式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施工許可證的勘察單位(若含)、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一欄中按照各自承接的業(yè)務填寫,并注明聯合體牽頭單位。在申領施工許可證過程中,除按照現行規(guī)定分別簽署和上傳五方責任主體的質量終身責任制承諾書外,還應簽訂上傳全面負責勘察(若含)、設計、施工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詳見附件)。
第三十七條(安全許可證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實施工程總承包項目施工的,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非主體結構、非關鍵性專業(yè)施工業(yè)務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專業(yè)分包施工單位也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竣工驗收和保修)工程總承包單位、監(jiān)理單位等項目參建單位應參與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中總承包范圍內涉及的勘察、設計、施工等由工程總承包單位全面負責。
工程保修責任書由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保修期內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以其與分包單位之間的保修責任劃分而拒絕履行保修責任。工程保修連帶責任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業(yè)績認定)履約完成的工程總承包合同計入工程業(yè)績信息。其中,以設計和施工雙資質承接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履約完成后按工程總承包業(yè)績計入工程業(yè)績信息;以聯合體形式承接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履約完成后,聯合體牽頭單位按工程總承包業(yè)績計入工程業(yè)績信息,聯合體成員單位按其完成的勘察(若含)、設計或施工業(yè)績計入工程業(yè)績信息。
第四十條(現場監(jiān)管)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開展建筑市場、質量安全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按照本省有關管理要求,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項目總監(jiān)理工程師等關鍵崗位人員的到崗履職情況進行核查。發(fā)現工程總承包關鍵崗位人員違反規(guī)定應當扣分或者依規(guī)處理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信用管理)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總承包項目各方責任主體及項目管理人員的信用監(jiān)督管理,及時采集本行政區(qū)域內工程總承包項目、各參建單位、項目管理人員信息以及信用信息,按照相關規(guī)定記錄并通過青海省工程建設監(jiān)管和信用管理平臺報送至全國建筑市場監(jiān)管公共服務平臺和信用中國(青海)平臺,統(tǒng)一對外公布各參建單位及項目管理人員信用信息。并按照《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等規(guī)定進行信用激勵、信用懲戒等工作。
第四十二條(法律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青海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按相應處罰規(guī)定追究各參建主體及其項目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解釋部門)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
項目經理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工程名稱:
本人承諾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和建筑物設計使用年限內,承擔因勘察(如有)、設計、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責任。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認真履行下列職責:
1.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標準,認真履行建設工程合同所規(guī)定的責任和義務;
2.嚴格按照核定的工程勘察資質等級和業(yè)務范圍開展勘察業(yè)務,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工程,不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勘察業(yè)務;(如有)
3.嚴格按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勘察工作,及時整理、核對勘察工作的原始記錄,確保取樣的真實性、代表性,保證勘察成果內容齊全、圖表清晰、數據準確、可靠,結論建議合理,相關的簽字、蓋章手續(xù)齊全,勘察文件滿足國家有關法律、技術標準和合同規(guī)定的要求;(如有)
4.嚴格按照核定的工程設計資質等級和業(yè)務范圍開展設計業(yè)務,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工程,不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承攬的設計業(yè)務;
5.嚴格依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保證設計文件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文件編制深度要求,并經過嚴格的內部校對,審核。提供的設計文件加蓋有設計單位出圖專用章和執(zhí)業(yè)人員印章;
6.嚴格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設計變更,重大設計變更應按規(guī)定和程序進行審查;
7.按規(guī)定在施工前做好設計交底和參加圖紙會審,及時解決施工過程中涉及到的設計問題;
8.保證在崗履職,不超范圍執(zhí)業(yè),不同時在其他項目上擔任任何職務;
9.對工程項目施工質量負全責,負責建立質量管理體系,按要求配備施工現場管理人員,負責落實質量責任制、質量管理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10.負責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負責組織編制、論證和實施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負責組織質量技術交底;
11.負責組織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預拌混凝土等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投入使用;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見證取樣檢測,保證送檢試樣的真實性和代表性,不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不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12.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技術標準組織施工,負責組織做好隱蔽工程的驗收工作,參加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分部工程的驗收,參加單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驗收;在驗收文件上簽字,不簽署虛假文件;
13.不偷工減料,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質量的工藝、設備、材料;
14.定期組織質量隱患排查,及時消除質量隱患;落實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相關單位提出的質量隱患整改要求;
15.組織對施工現場作業(yè)人員進行崗前質量教育,不允許未經質量安全教育和無證人員上崗;
16.按規(guī)定報告質量安全事故,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保護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
17.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標準規(guī)范及相關文件等規(guī)定的其他質量責任。
工程總承包單位名稱:
項目經理(簽名):年 月 日
身份證號碼:
執(zhí)業(yè)資格證號:
工程總承包單位(公章):
(本承諾書一式四份,一份交質量監(jiān)督機構,一份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與檔案資料一并交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存檔,一份交建設單位,一份工程總承包單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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