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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領域取消投標保證金還能再商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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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發(fā)表時間:2019-04-08 08:45【

浙江省財政廳印發(fā)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工作通知(征求意見稿),擬從2019年5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亦同。

據(jù)悉,該通知的印發(fā)旨在切實減輕企業(yè)負擔,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創(chuàng)造良好的營商環(huán)境,激發(fā)市場活力。

 政府采購

《征求意見稿》發(fā)出后,有人贊成,有人反對。

對供應商來說肯定是利好,有助于減輕其資金占用負擔,且簡化了投標程序。

對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來說,影響較大,一是擔心招標的風險,尤其是在投標人誠信體系還不健全的大環(huán)境下;二是取消保證金可能還會涉及到經(jīng)濟利益。

 招標采購

盡管如此,但小編感覺取消投標保證金估計是沒得商量了!

在浙江省財政廳出臺征求意見之前,浙江省義烏市已經(jīng)全面取消了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2018年7月,義烏市局對預算金額300萬元以下的公開招標項目,試點運行“免收投標保證金”制度。2019年3月20日起,義烏市全面取消了政府采購領域所有公開招標項目投標保證金制度。

不僅僅是浙江,早在去年12月,湖北財政廳就印發(fā)了《湖北省財政廳關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投標保證金,并要求相關單位嚴格執(zhí)行,不得變通和變相收取其他沒有法律依據(jù)的任何費用,一旦發(fā)現(xiàn)有違規(guī)收取相關費用的行為,嚴肅查處。

 采購代理機構

不僅僅是湖北,2019年2月,廣西省南寧市財政局印發(fā)的《南寧市財政局關于推進政府采購“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關內(nèi)容的通知》,要求南寧市本級政府采購貨物類、服務類項目和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貨物、服務類項目,停止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

 政府采購

投標保證金設置的目的,是為了約束供應商誠信投標、依法簽約,同時允許采購人使用保證金彌補因投標人過錯造成的損失。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各級部門出臺取消保證金的制度,小編認為應該是有深刻的考量,一方面對供應商確實造成了較大額度的資金占用成本,另一方面可能真正因供應商原因而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案例少之又少,此外,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一處失信、處處受罰”的機制逐步完善,至于收取保證金對防范圍標串標的作用真的不大,財政部門出臺此規(guī)定必然是權衡利弊的結果。

當然,小編的意見對政策的制定是沒有影響的,只是根據(jù)目前的形勢判斷應該是沒得商量了。正如在很多地區(qū)的政府采購活動中取消招標文件收費一樣,對采購代理機構的影響會很大,不管什么時代、什么環(huán)境,一定還是會有人歡喜有人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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