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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采購中,采購人決定重新評標需要財政部門批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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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招標采購中,采購人決定重新評標需要財政部門批準嗎?

【講解】:不需要。

采購代理機構(gòu)

理由是:

1.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是采購人的權(quán)責。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簡稱重新評標)是《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新的操作規(guī)定。該規(guī)定是指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導致評標結(jié)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有權(quán)(當然也有責)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這是采購人糾正評標委員會組成和評標錯誤的權(quán)責,由采購人行使和負責。

2.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不是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是指財政部門有權(quán)對此進行監(jiān)督,采購人在進行重新評標時,需要將相關(guān)情況書面報告財政部門。但此報告并非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并非要求采購人在開始進行重新評標前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才能進行重新評標。

3.財政部門對此的監(jiān)督是事中監(jiān)督。即在采購人開始進行重新評標后,接到書面報告后開展監(jiān)督。財政部門不得要求采購人事先報告并獲得批準后才能開始進行重新評標。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并未授權(quán)財政部門進行事前審批,也未要求采購人事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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