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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廳8部門:關于進一步降低招標投標交易成本實施惠企利企18項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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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8部門聯合印發(fā)《關于進一步降低招標投標交易成本實施惠企利企18項政策措施》。

1、全面取消招標文件發(fā)售費用

  • 全面取消招投標項目招標文件售賣環(huán)節(jié),招標文件一律在全省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平臺免費下載

  • 不得以任何理由變相向市場主體收取招標文件制作費用。

2、免費辦理數字證書(CA)

  • 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數字證書(CA)實行全省互認,一處認證,處處通行。

  • 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監(jiān)督人員實行數字證書(CA)免費辦理。

3、實行差異化減免投標保證金

  • 政府投資項目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的招標人,投標保證金不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1%,且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

  • 鼓勵政府投資項目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的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特點,對信用記錄良好的或無失信記錄的企業(yè)投標人免收投標保證金。

  • 其他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鼓勵招標人根據項目特點和投標人誠信狀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減免投標保證金的措施。

4、其他

  • 凡進入全省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招投標項目,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人可采用現金、支票、保函等其中任何一種形式遞交投標保證金

  • 全省每年在招標投標領域開展一次清理保證金活動,對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類保證金的招標人依法依規(guī)嚴肅懲戒。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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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關于進一步降低招標投標交易成本實施惠企利企18項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政數聯〔2023〕4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qū)管委會,各縣(市)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發(fā)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水務)、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各銀保監(jiān)分局,招標投標單位、招標代理機構:

現將《關于進一步降低招標投標交易成本 實施惠企利企18項政策措施》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吉林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局

吉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吉林省交通運輸廳

吉林省水利廳

吉林省農業(yè)農村廳

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吉林監(jiān)管局

  2023年6月14日

于進一步降低招標投標交易成本實施惠企利企18項政策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完善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制度進一步降低招標投標交易成本的通知》(發(fā)改法規(guī)〔2023〕27號)文件精神,著眼于進一步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發(fā)展、持續(xù)增強市場主體獲得感,經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局、省發(fā)展和改革委、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yè)農村廳、吉林銀保監(jiān)局等部門共同研究,決定在全省招標投標領域實施惠企利企18項政策措施。

一、全面取消招標文件發(fā)售費用

(一)全面取消招投標項目招標文件售賣環(huán)節(jié),招標文件一律在全省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平臺免費下載。

(二)招標人及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運行服務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變相向市場主體收取招標文件制作費用。

二、免費辦理數字證書(CA)

(三)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數字證書(CA)實行全省互認,一處認證,處處通行。

(四)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監(jiān)督人員實行數字證書(CA)免費辦理。

三、實行差異化減免投標保證金

(五)政府投資項目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的招標人,投標保證金不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1%,且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

(六)鼓勵政府投資項目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的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特點,對信用記錄良好的或無失信記錄的企業(yè)投標人免收投標保證金。

(七)其他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鼓勵招標人根據項目特點和投標人誠信狀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減免投標保證金的措施。

(八)企事業(yè)單位實行集中招標采購制度的,可以探索試行與集中采購范圍對應的集中交易擔保機制,避免投標人重復提供投標保證金。

四、深入推廣保函(保單)

(九)推動投標保證金遞交形式多樣化。凡進入全省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招投標項目,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人可采用現金、支票、保函等其中任何一種形式遞交投標保證金。

(十)允許投標人、中標人使用保函、保單等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在招標文件約定范圍內自行選擇交易擔保方式。

(十一)鼓勵投標人使用電子保函,實現在線提交、在線查核。鼓勵銀行、擔保機構或保險機構降低電子保函費用,電子保函費用標準在全國平均水平以下。

五、支持企業(yè)自主選擇擔保機構

(十二)向具備資質條件、制度嚴密、貸償能力強和安全運行有保障的銀行、保險機構、擔保機構開放電子保函平臺,市場主體在電子保函平臺自主選擇擔保機構。

鼓勵銀行、擔保機構或保險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投標人、中標人簡化交易辦理流程,為市場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提供充分的擔保服務。

(十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投標人、中標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單的銀行、擔保機構或保險機構。

六、提供完善規(guī)范有效招投標交易擔保服務

(十四)充分利用信用中國(吉林)、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行政監(jiān)督管理部門門戶網站等方面披露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為評標委員會核驗減免招標人投標保證金提供客觀信息依據。

(十五)依法依規(guī)對銀行、擔保機構和保險機構信用監(jiān)管,嚴格防范并依法懲戒交易擔保違法失信行為。

七、嚴格投標保證金管理

(十六)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證金代收代管服務的公共資源交易運行服務機構,應依法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明確約定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形式、金額或比例、保證金收退的具體方式和期限,及時退還保證金。

(十七)招標人退還保證金,應當向投標人同時退還保證金本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八)全省每年在招標投標領域開展一次清理保證金活動,通過全省公共資源公共服務平臺、行政監(jiān)督管理部門門戶網站發(fā)布清退公告和清退結果。對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類保證金的招標人依法依規(guī)嚴肅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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