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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代理機構泣血總結:分公司投標相關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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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否具備獨立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

分公司是否具備獨立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在實踐操作中一直是存在爭議的問題。記者在采訪時,共“聽”到了三種“聲音”。

采購代理機構

首先要了解,何為總公司?它與分公司之間是什么關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觀點一:不允許分公司參與

在采訪中,持“不允許分公司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觀點的業(yè)內人士,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和《公司法》第十四條:“……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總公司)承擔……”認為,分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簽署政府采購合同,在履行政府采購合同中發(fā)生糾紛或爭議時,也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應訴,不能以分公司的財產(chǎn)作為其債務的擔保手段,采購人與其簽署的合同存有巨大風險。因此,分公司不宜作為政府采購的供應商,不能獨立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觀點二:允許分公司參與,但必須取得總公司授權

“允許分公司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觀點的持有者認為,從《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一條:“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五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兩個與招標投標有關的重要法律給出了投標人的定義,即“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投標人或者供應商參加投標。哪些組織可以被認定為是“其他組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guī)定列舉了“其他組織”的9種類型,其中之一為“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據(jù)此不難看出,分公司屬于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是法定的“其他組織”。因此分公司依法具備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

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徐舟認為,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chǎn)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分公司經(jīng)過依法登記,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chǎn),具有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可以從事與其法律地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但其不具有法人資格,民事責任能力不完整。因此他建議,分公司可以參與投標,但要有總公司授權。同徐舟持相同意見的還有上海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處副處長王周歡。他表示,很多全國性經(jīng)營的企業(yè),如電信、保險、金融、電力等,在全國各地都設有分公司,如果各地的每一項業(yè)務都需要總公司親自投標顯然是不現(xiàn)實的。因此,王周歡建議:“分公司可以參與投標,但必須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得到總公司的授權;二是以總公司的名義進行投標,最終責任應由總公司承擔。”

觀點三:允許分公司參與,無需授權

天津市政府采購中心信息資源部部長萬昊周認為,分公司是合法的政府采購供應商,理由也是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一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但不同于上述觀點,他認為分公司可獨立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且無需總公司授權。

萬昊周表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條規(guī)定可知,分公司登記的申請人是公司,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yè)場所、負責人、經(jīng)營范圍??梢詫⒐镜牡怯浶袨橐暈閷Ψ止镜氖跈嘈袨椋怯浀慕?jīng)營范圍就是公司對分公司經(jīng)營活動的授權范圍。這種授權是一種泛授權,不同于針對單項事務的專門授權。這種授權是經(jīng)過登記機關核準,具有法律效力。分公司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其合法經(jīng)營權已經(jīng)得到法律認可,可以用自己的名稱對外簽訂合同,不需要在簽署經(jīng)濟合同時得到公司的專項授權或加蓋公司的印章。如果分公司簽訂的每個經(jīng)濟合同都必須得到公司授權或加蓋公司印章,實質上是剝奪了分公司合法經(jīng)營的權力,不僅失去了分公司設立、登記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意義,也嚴重影響市場參與主體經(jīng)營活動的效率,排斥了可能發(fā)生的互利交易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實踐中,某些特定政府采購項目的參與主體往往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公司,比如石油石化、電力、通信、銀行、金融、保險、法律事務、咨詢服務等有行業(yè)特殊情況的采購項目。如果將分公司排斥于政府采購供應商范圍之外,顯然不符合這些采購項目的特點。

漢坤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原表示,以上三種觀點均有一定的理論支撐,因此建議在實際操作中,編制采購文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根據(jù)情況予以明確,“分公司是否可以參與投標”,不然到了評審環(huán)節(jié)會引起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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